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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資委關于規范省屬企業負債行為防范金融風險的通知
時間:2018-01-22 14:36:45 各省屬企業: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省屬企業負債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金融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金融風險防范工作。當前省屬企業金融及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部分企業仍然存在債務風險加大、營運資金緊張、“兩金”占用規模較大、類金融和互聯網等新業態潛在風險多等矛盾和問題,個別企業甚至出現資金鏈斷裂風險,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各省屬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汲取教訓,牢牢抓住風險防控這條生命線,將防范金融風險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決策管理和業務流程中。要樹立風險意識,堅持底線思維,防范和穩妥化解企業債務風險,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加強債務風險管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13號)明確提出了“到2020年末,企業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控制在60%以下”的總體目標。為此,各省屬企業應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加強債務風險管控,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優化負債結構,嚴禁開展各種無正常商業實質的融資性業務。對于資產負債率較高、現金流量不足、存量債務較多的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控債務規模,降低負債水平;對于債務風險較大的企業,嚴格舉債約束,推進“僵尸企業”退出,不得投資推高企業資產負債率的新項目。 三、優化企業融資結構。各省屬企業要積極創新融資方式,優化融資結構,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積極維護企業資信等級,根據產業性質、資本結構與融資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方式、規模與結構,注重發揮直接融資特別是股權融資作用,通過IPO、配股等方式從資本市場融資,推動更多企業上市(掛牌),改善間接融資結構,發揮商業保險長期穩健投資作用,打造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金融鏈。加強現金流量和資金鏈管理,防止過度負債經營引發財務危機。鼓勵企業改善資本結構,支持企業通過存量的盤活,來籌集發展資金,盡量減少對負債的依賴。 四、規范企業擔保行為。各省屬企業應切實加強擔保業務管理,對內部互保、擔保額度超過比例、超持股比例擔保等事項進行清理規范,嚴格按照《擔保法》和省國資委的有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擔保業務,并切實建立起所屬各級子企業擔保事項均由集團公司統一決定、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的工作機制,落實企業擔保管理的主體責任。堅持“審慎安全、風險可控、合法合規、平等互利”的原則,認真履行擔保行為備案和批準程序。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匯總擔保余額不得超過上年度經審計合并凈資產的80%。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未經批準不得為非省屬企業提供擔保。 五、審慎開展類金融業務。各省屬企業應審慎開展小貸、擔保、融資租賃、保理、典當等類金融業務,清理、整頓、規范互聯網融資平臺業務,重點關注類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資金流向、業務經營、代償不良、準備金提取、內部管理等情況。嚴格業務程序,明確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業務種類、業務規模、止損限額、獨立風險報告路徑、應急處理預案等,覆蓋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處理的各個關鍵環節。沒有涉足類金融業務的省屬企業原則上不再進入該領域,涉足該領域的企業根據經營業績與發展前景好壞,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進行全面梳理、重點取舍。 六、確保企業資金安全。各省屬企業應加強資金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嚴格資金支出范圍和審批程序,實行大額資金支出集體決策和聯簽制度,堅持不相容崗位分離制衡。建立資金集中管理系統,依托集團財務公司、內部結算中心、銀行網銀系統等平臺,有效解決“存貸雙高”的現狀,提高資金集約化管理水平。加大銀行賬戶的清理和管理力度,禁止多頭開戶、公款私存和資金賬外循環,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應通過合法融資渠道滿足資金需求,禁止通過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渠道融資,不得借入高息資金。對閑置資金運作和理財應依法合規,嚴格控制向集團外單位出借資金。審慎開展對集團外企業委托貸款業務,對非省屬企業提供委托貸款的應事先報省國資委備案,確保資金安全。 七、嚴控“兩金”占用規模。各省屬企業應嚴格控制存貨和應收賬款規模與增速,加快存貨及應收賬款周轉,減少流動資金占用。加強供應鏈管理,建立與重要客戶、供應商的戰略合作關系,積極應對市場供求變化帶來的風險,注意保持資產合理的流動性。建立健全客戶信用管理體系,加強貨款回收管理,落實催收責任,從合同簽訂、資金結算、款項催收等環節嚴格把關,加快現金回流,提高應收賬款周轉速度,有效防范壞賬風險。省屬企業所屬房地產企業要抓住房地產調整和去庫存的政策機遇,順應市場規律調整營銷策略,積極消化庫存。 八、嚴格監督問責。各省屬企業要強化責任意識,切實擔負起加強債務管理、防范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省國資委、省屬企業監事會和省屬企業內審、風控、紀檢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督促檢查,強化監管協同,形成監管合力。省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等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省國資委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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